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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玻璃钢通风管道龙泉公司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2021-8-21 10:00:30玻璃钢通风管道厂家      点击:玻璃钢风管厂家

     山东玻璃钢通风管道龙泉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玻璃钢通风管道龙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为满足控股子公司广东龙泉水务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融资所需,公司向其提供人民币15,000万元的融资性担保,为其融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期限11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17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等相关公告。

      

  一、担保进展情况概述

  2021年8月20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质押合同》,本次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15,000万元。此次担保额度在已审批担保额度范围之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广东龙泉玻璃钢风管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590323W

  主体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珠海市平沙镇平东路598号

  法定代表人:毛俊波

  注册资本:10,200万元人民币(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广东龙泉增资至人民币14,700万元,该增资事项工商变更登记尚未完成)

  成立日期:1995年3月5日

  山东玻璃钢通风管道龙泉公司经营范围: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PCCP管)、内衬PVC排水管等各种给、排水管的生产及销售;市政、建筑、水利、防腐及管道安装工程施工(取得资质证后方可经营);防腐材料、防腐涂料(不含化学危险品)的生产与销售;工程技术咨询服务;水工金属结构产品制造销售,金属类管道及管件制造销售;预制混凝土衬砌管片、预制装配化混凝土箱涵及其它水泥预制构件等混凝土制品制造、委托加工、销售,并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股权关系:广东龙泉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64.90%股权。(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广东龙泉增资至人民币14,700万元,增资后公司持有其75.65%股权,该增资事项工商变更登记尚未完成)

  3、主要财务指标: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广东龙泉总资产14,627.99万元,净资产1,880.46万元,资产负债率87.14%;2020年1-12月营业收入5,883.52万元,利润总额-2,694.19万元,净利润-2,539.51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截至2021年3月31日,广东龙泉总资产16,149.70万元,净资产6,493.47万元,资产负债率59.79%;2021年1-3月营业收入484.32万元,利润总额-534.27万元,净利润-403.11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保证人:山东玻璃钢通风管道龙泉公司

  2、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5、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15,000万元

  在本合同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6、保证责任的发生

  如果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约定向债权人进行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最高额质押合同》主要内容

  1、出质人:山东玻璃钢通风管道龙泉公司

  2、质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3、质押物:山东玻璃钢通风管道龙泉公司持有的广东龙泉水务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6,620万元股权(股权比例64.902%)

  4、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15,000万元

  在本合同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质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5、担保责任的发生

  如果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约定向质权人进行支付,质权人有权依法及本合同的约定行使质权,在本合同规定的最高额内就质押物优先受偿。

  特此公告。

  山东玻璃钢通风管道龙泉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日